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假释考验期是否有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假释考验期并不具有政治权利,在刑罚执行期间,政治权利是被剥夺的,但是法院所判的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期间剥夺,比如法院判决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是指所判五年政治权利被剥夺,在执行完毕后另外剥夺一年政治权利,如果被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从假释之日起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有哪些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假释期间由于依旧处于执行刑罚的状态,故此被执行假释的犯罪人员,依旧不具有担任国家机关职员等的政治权利,只有在相关司法机关宣布,假释执行完毕,该假释主体才会再次享有相关政治权利。若是在假释期间发现新罪等的,会终止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