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公告送达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的定义以及规则(一)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公告方式将诉讼文书内容公之于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法院发出公告后,应保管好应送达的诉讼文书,以备受送达人随时领取。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法院应在案卷中记明公告原因和公告经过,附卷备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二)期间的含义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诉讼行为的时间限制。期间包括法定期间、指定期间、约定期间。所谓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法定期间通常因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而开始,以法律规定的时间而结束,因此法定期间原则上为不变期间,法院不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变更,但法律明文规定的允许变动的除外。所谓指定期间,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依职权指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指定期间因为是根据情况和需要的不同,法院依职权临时确定的,而且确定后如有特殊情况还可以重新指定,所以指定期间是一种可变期间。但“可变”并不意味着任意改变,应当维护指定期间的确定性、严肃性。所谓约定期间,是指依法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由受诉法院认可的诉讼期间。(三)期间的计算1、期间以时、日、月、年为计算单位。2、以时、日为单位计算期间的,开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而是以下一个小时、次日起计算。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公共休息日,如国庆节、周末等。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如通过邮寄方式上诉的,上诉状只要在法定期间届满前交邮,即使法院收到时已逾上诉期间,也不能认为逾期上诉。(期间的剔除)5、期间的耽误和顺延申请顺延期间的条件是:(一)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造成期间耽误。(二)当事人应当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