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企业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防力量的构成要素。现在,很多民企也参与军工品的研发、生产。如果发生战争,军队会加大对军工品的采购量,负责生产的企业不得拒绝,否则就是违法行为。那么,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刑罚是怎样的?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刑罚是怎样的?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是指科研、生产、销售单位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0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致使战斗、战役失利的,严重影响部队重大军事行动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要武器装备、军用和物资、军事设施毁损的等。

二、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订货秩序。军事订货是军事部门根据国防需要,向军工部门或者其他经济部门订购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活动。军事订货是保证部队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供应,满足国防需要的主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接受国家军事订货,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但是,随着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确定,军品质量与其生产任务订货量少,成本高,利润低的矛盾日益突出。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对军品生产任务索价过高,达不到要求的拒绝接受订货;有的对己经签订合同的军品生产任务,百般拖延交货日期,有的已经严重贻误部队的使用,对国防利益造成潜在的威胁。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军事订货,是指部队根据国防安全利益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与行为人意欲达成或者已经达成的生产、供给某种国防建设物品合同的行为。这一军事订货的行为,其对象就是本罪主体应当从事生产、供给的对象,也称军事订货。军事订货,既包括军事卫星、航空器、坦克、火炮、汽车、装甲车等武器装备的订货,又包括供应军队作战、训练、施工、科研、后勤、医疗保障等军用物资的订货,还包括用于军事目的诸如各种建筑物、场地、设备等军事设施的订货等。总之,一切用于军事需要生产、制造、承建、修配、运输、贮存的物品,包括动产与不动产,都可属于军事订货的范畴。

综上所述,由于军工用品的生产成本高,利润低,一些单位不积极进行生产,经常发生延期交货的情况。对于战时拒绝交货的,会影响到国防安全。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刑罚分为两个档次,构成本罪的,单位会被处以罚金,直接负责人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严重,法院会判处当事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