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未批捕审查起诉多久?

有关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审查起诉期限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从《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来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仅就这一法条而言,《刑事诉讼法》并未区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未被羁押两种情形,而是对所有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都作了一致的规定:公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至多一个半月内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其次,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具体规定来看。《规则》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可见,《规则》也未区分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并进而对审查起诉期限作不同规定。只要是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不管是公安机关移送还是检察机关移送,也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都应该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批准可延长十五日。

另一方面,根据《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以及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最长分别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六个月。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这些规定似乎又表明,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的审查起诉只要不超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即不违法。需要指明的是,如果肯定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即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限,按照《规则》规定,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移送的案件,审查起诉的实际时限是有所不同的。公诉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可以重新计算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因而审查起诉的期限自然相对要长。

二、检察院不批捕的条件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四是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跟有没有批准逮捕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受到影响的还是刑事案件本身,就算人民检察院已经批捕了,案情比较复杂的情况下,从批捕到审查起诉的时间有可能都特别的长。假如对犯罪嫌疑人都没有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可能会更久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