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访权,也称为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在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络、会面、交往和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从法理上来说,探望权是一种以亲权为基础的派生权利,只要探视关系存在,探望权即为非直接扶养一方。如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子女有探视权,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享受探望权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可以在收集有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目的但注意到,法院通常仅采用排除阻碍措施,而不对儿童的身体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