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有证书吗地役权登记应当颁发他项权利证书。所谓他项权利,并非民法中的概念,而是土地及房地产法中的概念。在土地和房屋登记中,通常将土地上以土地基础权利(主要是指所有权)为基础而设定的他物权,称为他项权利。在我国,他项权利指在他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上设定的物权。《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种类中,涉及房屋他项权利的只有抵押权的地役权两种,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时,应当向抵押权人和地役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相关知识】关于地役权的登记,《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七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二是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权利证书。三是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四是地役权登记直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即可,不需要报政府审批。五是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六是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七是地役权登记后,应当向当事人发放他项权利证明书,将地役权情况在土地证书上的记事栏上加以记载。八是虽然地役权的初始登记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但是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综上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