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5条规定对受贿罪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规定,《刑法》第386条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并没有作出独立的规定,而是让受贿罪依托《刑法》第383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处罚,因此,可根据贪污罪整理出受贿罪的处罚。由刑法第383条可知,贪污罪有四个处罚等级,受贿罪依托贪污罪,因此其处罚措施可以分为四级。即十万元以上、五万元到十万元、五千元到五万元、五千元以下四个等级。很显然,按照刑法规定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依照贪污罪可分为上述四个等级。实质上,受贿罪与贪污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刑法罪名,这种规定就有悖于受贿罪的独立性,使得受贿罪形成“唯数额定罪”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