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当事人对于办案人员办理自己所处的案件时,怀疑办案人员的处理程序或者其他方面有违法行为的时候,是可以进行举报的。国家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为了进一步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了关于举报办人员的奖励暂行办法。今天小编就地大家来看一下具体有哪些条例。

一、奖励的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凡署真实姓名直接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违法违纪行为,经调查属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举报人以奖励。

1、举报党的组织、党员或者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确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违纪者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含撤职)处分的;

2、举报违法违纪行为,可为国家、集体防止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3、举报违法违纪行为,经查实后,对解决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政治影响的;

4、举报其他方面问题有突出功绩的。

第二条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含其他部门参加联合办案的工作人员)在执纪办案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该予以奖励。

1、查办的案件在本部门、本单位有重大影响的;

2、为国家和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3、在突破疑难案件中成绩显著或有所创新的;

4、在办案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条对突破大案要案主动提供直接重要证据的,可视同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二、奖励的种类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建立奖励基金。所需经费可经单位领导批准,从本单位领导奖励基金中拨付;可以接受单位和个人赞助,也可以从以前办案直接挽回经济损失中提取一部分。奖励经费由纪检监察部门统一掌握,专款专用。

第六条对举报有功人员发给奖金。奖金的额度依据其贡献大小一般分为一、二、三等奖;有重大、特殊贡献的酌情给予重奖;

多人举报同一问题的,奖金发给最先举报者;联名举报的,奖金发给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

第七条对办案有功人员,根据其查办案件的难易程度、挽回经济损失的数额及政治影响的大小,可给予通报表彰、授予荣誉证书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奖金的额度,一般为一、二、三等奖;有重大特殊贡献的,可给予重奖。奖金可以发给个人,也可以发给集体。

对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经本人同意可在适当会议或报刊上宣布,同时将表彰决定装入本人档案。

三、审批程序

第八条实行分级奖励原则。由哪一级受理的署名举报和立案调查的案件,一般由哪一级负责奖励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有重大贡献的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可按组织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奖励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的申报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上年查结的案件,可以在下年的第一季度内申报;对查处重大案件有突出贡献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条凡需要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进行奖励的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由总公司(局、总院)纪委、监察室负责申报;其他部直属单位可直接申报。经申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填报《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申报表》或《奖励办案有功人员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一份举报或经办案件的处分决定。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主管室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交组局办公会讨论确定。

部机关司局和在京直属单位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事宜,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部直属机关纪委共同商定。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的重奖,在报请部主管领导审核,部党组批准。

四、其他

第十一条对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实行一案一奖,不搞照顾,不定比例。每案原则上只奖励一次,一般不搞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举报人(含重要证人)提出需要保密的,纪检监察部门应予保密,对外公开奖励时可不公布名单。

第十三条对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经查实后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和申报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化工系统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部直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