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用定型赔偿模式,确定死亡赔偿的标准和年限,具体如下:即一次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就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人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也不全是余命,如果赔偿年龄太小,赔偿20年,年龄增加一岁,年龄增加一年。死因采用了“继承丧失说”,而非精神抚慰金,计算公式如下:1.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超过60岁者(实际年龄-60岁)为5岁];75岁以上为5岁];2.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岁以下为20年(含);60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岁以上为5年];3.60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额=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20年;其中4.60~75岁的人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岁)];5.75周岁以上人员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5年。(二)死亡赔偿的计算标准按上一年被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三)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住在该城镇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金额时,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处理。严重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容易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而此时根据情节的不同,则肇事者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典》,此时可能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或其他一些罪行。诚然,在追究刑事责任之后,民事方面的赔偿责任仍不能免除,还是需要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