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提出离婚的法律依据之一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该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包括夫妻分居所需的两个必要要件,即离婚法定理由中缺少一项作为离婚法定理由。分居二年以上者:一、因感情不和;二、二年以上者。有两种类型的离婚:首先是由于客观原因,如夫妻二人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况,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的情况,也就是因为两年的感情不和,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的条件而产生的。二是主观臆断的原因,如婚姻基础不稳固,婚后未培养出夫妻感情,且分居满两年,符合法律规定离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