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是由律师提出的吗?

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为前提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冲击了以往传统的辩护制度,给律师执业带来极大的挑战和机遇。认罪认罚是由律师提出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的有效辩护能确保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为被追诉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但从现阶段来看,律师的有效参与并不充分。其原因包括律师角色定位不明确、制度环境不完善、律师辩护难度与代理风险增大等。在今后发展中,需要出台严密的细则来落实律师的参与问题,并要求律师提高应对能力。

一、律师的积极作用

(一)保障被追诉人的认罪符合“三性”要件

“认罪”的核心内容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被追诉人自愿供述被追诉行为的真实情况并承认构成犯罪。其要求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认罪的自愿性;二是认罪的自愿性必须建立在真实性基础之上;三是被追诉人对被指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的认知符合明智性。律师最主要的作用就是保障被追诉人的认罪符合自愿性、真实性以及明智性。

一般情况下,被追诉人不具备法律常识或者因其法律权利受到限制,对案件的事实基础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难以有客观准确的理解和掌握,所以认罪认罚案件必须有专业律师介入。

(二)为被追诉人争取最大利益

被追诉人牺牲了正当权利如法庭辩论程序等的利益,则就应获得相对的实体性利益,否则就不符合利益和权利的对等原则。所以应该给选择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个相应的利益。律师代理被追诉人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以及被害方进行有效沟通,可以为被追诉人争取最大利益,包括争取在侦查阶段适用较宽和的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处理、在审判阶段获得轻判以及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最大限度地降低赔偿数额等。

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笔者不主张在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因为在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侦查机关倾向于获取被追诉人认罪口供,怠于行使调查案件事实真相的义务。但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作出自愿认罪供述。相对而言,自愿认罪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律师可以建议侦查机关适用强度较低的强制措施,以及在侦查终结所作的起诉意见书上写明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在审判阶段,律师的有效辩护有助于获得利于被告人的判决。根据试点方案,律师可以对“认罪认罚后案件审查适用的程序”提出建议。适用不同的审查程序实际上会给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带来极大的影响。尤其是当案件可能存在实体上无罪或程序上无罪的疑点时,案件的审查程序实际上起着最后的“把关”作用。例如,当案件处于罪与非罪边缘时,有些被追诉人会选择从一般社会评价的角度认为自己犯罪,并自愿认罪以求减轻处罚,律师参与能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建议办案机关选择规则完整的普通程序严格审查案件,防止无罪的被追诉人受到刑事追究。即便律师了解到被追诉人可能存在犯罪事实,但若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程序不规范等情况,且有可能根据疑罪从无或排除非法证据获得无罪开释的,律师也可以建议被追诉人放弃认罪认罚,选择无罪辩护来开脱罪名。此外,《试点办法》中还规定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意见,但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起诉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除外。”这意味着生效判决作出前,案子还有变动的可能性。律师的有效辩护可以帮助法官在最后关头发现疑点,避免最终形成错案。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是由律师提出的,律师在一件案件中的作用可以是至关重要的,辩护律师可以根据被告的法律行为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向法官进行陈述,尽量为被告减轻处罚。而认罪认罚由律师提出,更好的保障了被告的利益,可以得到法律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