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拘传、取保、监视、拘留、逮捕。其中,拘传的期限是不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取保的期限是不超过十二个月。监视的期限是不超过六个月。拘留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七天。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