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此种犯罪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来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具体表现为:吸收存款人直接向存款人或储户直接交付存款者的存单开立比法定利率高的存款凭证。所以这种方式也可以缩写为“在帐面有反映”。存款率,同贷款利率一样,是中央政府宏观调控国内市场经济的重要经济杠杆。一般而言,当国家需要扩大社会总消费时,更多地降低存款利率,反之,当国家需要控制市场消费时,用更多的钱投入更多的社会扩大再生产,以增强社会生产力量时,存款利率就会相应提高。有鉴于此,不管是存款.贷款利率,各国一般都是由中央银行统一制定和发布的。我们国家也是一样,在我国,除中央银行外,任何单位.团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甚至央行之外的政府机构都不能自行提高存款或贷款利率。凡是以不法分子加息的方法吸收存款.争取高利贷者,其行为明显违反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7条的规定,同时扰乱了金融竞争秩序,由行为法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2.以变相提高利率来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尽管没有将存款利率直接提高到存款利率,而是通过存款之日预先扣除.或者允诺事后一次性给付或者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有利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为了让储户在实际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之后,欣然“乐意存款”给吸收人所在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这种方式,也可以缩写为“帐面不反映”。实务上,行为人采用变相加息的方法吸收存款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大致有:(l)以“体外循环”手法非法吸收存款。“所谓「绕圈」,一般是指出借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按上级行所规定的贷款范围提供贷款,而违反的操作法则以吸收存款,外借款,借款则是借款。简而言之,体外循环就是谁能为我拉回存款,我就把这笔贷款的金额全部或大部分都还给谁。这种体外循环本身,如其“造成重大损失”者,也属于刑法典第187条规定的用非帐外资金进行非法拆借,以.发放贷款罪。(2)非法吸收存款,以预先补足自己擅自提高利率息差的办法。这种情况下,吸收存款人为了不从帐面上反映他们非法提高利率的违规操作,常常采用在储户前来存款时,为储户划出一笔钱,由储户直接向储户交付存款.作为自己擅自提高利率所产生的息差,以补偿存款人,从而实际上提高了存款利率,并且以此高利贷的方式吸引储户到他们所在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款。(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向社会大量发放奖励金。本质上,仍是变相提高国家设定的存款利率,情节严重,必然会扰乱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4)以暗中提前给付实物或期约给付实物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比如,有些金融单位以一种给存款大户开几辆豪车的办法来吸引存款;有些人在规定的期限后,给他们提供电脑XX台等等。(5)隐含地期望存款方对自己的动产.不动产的长期使用权利,从而非法获得存款。比如有些银行长期把房子的使用权免费提供给银行存款的大单位,等等。3.不符合法律规定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对于这类行为,不论其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会询问其是否有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只要其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即属"非法"行为,即为"违法"行为,构成本罪。本罪为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既遂。它还体现了立法上对本罪为人犯下的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行为严加打击的意图。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因此,若在公安机关介入处理这类非法吸收案后,涉案金融机构能证明是因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失误,才导致利率提高,吸收大量公众存款,该罪名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