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法院已作出判决,但对方又找各种理由拒绝,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说服教育无效,法院可对其进行司法拘留,直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访孩子,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孩子。执行探访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所以,探视属于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离婚子女探视权。《探望权》第38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亲或父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负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此基础上,当事人可以对探望权纠纷提出诉讼,主张权利。在法院做出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就会引起法院对探望权纠纷案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探望权纠纷案件中,无法将子女的人身作为执行对象,这与离婚后对子女探望的执行有关,是一种特殊行为,并不需要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对执行探望权纠纷案件,应充分认识到:探望权具有特定的交付内容,它既不是要求有关当事人支付金钱,也不是要求当事人给付金钱,而是要求有关当事人履行某些特殊行为,而非子女本人的人身。若因各种原因,有协助探望义务的一方拒绝自动履行判决所规定的义务,法院的执行人员也不能简单地直接对其未成年子女实施强制措施。采用夺、抱等方式既不可取,又不合法。孩子自己既不是其父母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也不是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这意味着他不享有执行过程中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同样也不承担执行过程中的诉讼义务和实体义务。如有关当事人拒绝履行其应尽义务,拒绝让对方探视子女,执行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6)条之规定,对于拒不履行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情节轻重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而言之,离婚后成为年迈的夫妇可能不再有任何关系或感情,但子女之间的子女一直视其为最亲的父母,因此法庭在判决离婚时都会让有抚养权的一方主动地将时间留给对方,用作探视,如拒绝,则可提出诉讼,请求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