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隐藏、转移、出售、毁损、有下列重要原因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下列重要原因外,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通过房产咨询一方有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对方不同意支付有关的医疗费。第5条配偶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财产赠给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7条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买的不动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条的规定,视为仅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经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约定处理。如依前款规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向另一方赔偿。第1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房屋,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双方同意离婚,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法律分割。第16条夫妻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时,应被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在离婚时按照借款协议的规定处理。在原则上,夫妻财产分割可以由双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如果双方同意,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配偶财产分割原则为一人一半,无过错一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