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是不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