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明知改装、出售报废的车辆在使用时可能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却为了追求非法利益,而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那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改装报废车有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在道路上行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具有潜在的巨大威胁,其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相当。改装、出售报废车者多为谋求非法利益而为之,而对改装的报废车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危险则持放任态度。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相当的其他的危险方法。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