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减刑。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从立法精神上看,防卫过当的界限,通常就是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问题。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这一条件意味着,只有防卫行为在一定限度内进行,且造成的损害适当,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否则,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则是防卫过当。所以说,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水岭。在认定防卫是否过当这一问题上,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标准有待具体化、明确化。具体地说就是如何评判防卫限度之合法性的认识问题。对此,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曾有过“基本相适应说”、“有效制止说”、“需要说”三种不同观点。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中,创造和解释法律的核心机构为政府的三大部门: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负责的行政。而官僚、军事和警力则是执行法律,并且让法律为人民服务时相当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个法律系统的运作,同时带动法律的进步,则独立自主的法律专业人员和充满生气的公民社会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护人民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的基本精神既体现了国家性质,也反映了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