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更改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子女抚养权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因患重病或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孩子;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者他们和孩子一起生活对孩子的身体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对方一起生活;当事人另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抚养权,应当变更抚养权,应当在有监护的权利主体之间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