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案件立突标准(试行)》(1999.9.9)(1999.9.9高检释放字[1999](2)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八)单位行贿(第393条),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机构、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回扣,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贿赂;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官员、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政执法人员;(4)如果以贿赂手段取得的非法收益归个人所有,依照本规定对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单位行贿罪的判决也是根据行贿罪的基本情况而定的,在法律上对有关情形作了明确规定,相对于行贿罪,单位行贿的犯罪主体是法人来承担相关责任,但是审判结果都是根据贿赂犯罪的实际责任来处理的,具体情况要结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