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我与大儿子郭-锐共同生活多年,并于2010年1月在公证处做了一份公证遗嘱,明确在去世后,将自己的一切财产留给郭-锐继承。2013年,我与郭-锐因家庭纠纷,关系逐渐恶化,我改跟小儿子郭-骏一同生活。两年来,郭-骏对我非常孝顺,我决意重新立一份遗嘱,请问该如何变更我以前的遗嘱?

分析:《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你有权再新立一份遗嘱,将遗产给郭-骏。但是新立的遗嘱还必须办理公证,这样两份公证遗嘱中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如果新立遗嘱不准备办公证,那么你就必须前往公证处将2010年1月所立的那份公证遗嘱撤销,之后再立新的遗嘱,这样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