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是三个月左右,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不能超过二个月。情节复杂,期满后无法结案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二十五条因特殊原因,不能长期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二十六条本条例第一百二十二十四条规定期限届满无法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期二个月:(一)交通非常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㈡重大犯罪团伙案件;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第四、犯罪范围广泛,难以取证的复杂重大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大犯罪行为的,从发现之日起,按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对于不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拘留期限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但不能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的,也可按自己所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