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对夫妻离婚也并不是一朝一夕造成的结局,它需要夫妻感情受到影响逐渐破裂的过程。但当一方不愿离婚时,起诉离婚的原告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进行举证就显得很被动。毕竟离婚不是婚姻缔结时的预谋,不可能在夫妻生活期间点点滴滴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这就使得很多当事人以及律师看到了婚姻法中夫妻“分居两年”的规定,并以此为突破口进行诉讼。因为,有相当一部分感情破裂的夫妻,因客观或者主观原因造成两地分居,为达离婚目的,在诉讼中以此为突破口更易举证。但夫妻“分居两年”调解无效是否一定应准予离婚呢?小编认为,此种情况下作为应准予离婚的参考条件之一的“分居”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分居是因感情不和。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有因夫妻俩的工作单位分属两地致使夫妻分居(例如农村普遍存在的年轻夫妇分处异地打工);有的是子女在外念书,夫妻有一人专程前往异地照顾;有的是一方在监狱服刑造成的夫妻分居;上述情形均不符合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原因要素,不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参考条件。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不需以分处异地为标准,即使是在同一所房子中,因感情不和夫妻俩分别在不同的房间居住,相互之间经济分开,只要有足够的证据,或是对方承认,也可认定夫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分居应达两年或两年以上。婚姻法对此只作简单概述,笔者认为分居期间应适用中断。如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一方独自另处生活,已达两年十一个月,这期间除共同照顾子女的生活与教育外,夫妻间没有履行任何夫妻义务,但在最后一个月中经亲友从中调和,独自生活的一方又重新回家与另一方共同生活,不管他们重新在一起生活时间长短,他们分居的期间应中断。即使第二天又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夫妻间的分居时间应重新计算。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分居两年”只是一个参考条件,不是绝对条件。实践中,有将“分居两年”等同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误论。有的夫妻是因对方有某种恶习影响了感情,造成分居达两年或两年以上,起诉离婚是因对对方改掉恶习缺乏信心。如被告能够表示改掉恶习,并有足够的可能。这种情形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应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