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劫夺押解途中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抢劫被押解人员罪,是指他人以抢劫、放纵被押解人员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劫夺押解过程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对人犯的监督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劫夺押解过程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该行为对象为押解过程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劫夺监狱、拘留所、拘留所等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人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在押解过程中的罪犯、被告人、嫌疑犯被劫夺。对此类案件性质的认定,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区分抢劫被押犯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从广义上说,押解人员也是一种公务活动,所以,劫持被押犯还具有妨害公务的性质。两种犯罪之间的主要区别是目的不同:本罪必须有劫夺人犯的目的,而妨碍公务罪不具有劫夺被押解人员的意图,只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押解工作,不构成本罪,但可构成妨害公务罪。2.在罪行方面。犯罪人因使用暴力手段劫持被押解人员,致押解人员受伤或死亡,或杀害押解人员后劫夺被押解人员,或劫夺被押解人员后杀害押解人员,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但又决意劫夺,其目的一般在于使被劫夺者逃脱法律制裁。本罪不能成立过失。抢劫抢劫罪的有关犯罪嫌疑人、罪犯,以及被告人,均属严重危害国家治安,妨碍公务的行为。它给我们的司法系统和侦查制度带来了极大的破坏。对此,一旦发生了,就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具体情形要根据嫌疑人造成的损失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