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关规定:一起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还没有构成犯罪,警方交通管理部门可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执照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身不得重新取得驾驶执照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二)刑事处罚:1.交通肇事罪后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至7年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系指肇事者根据本解释第2条第1款及第2款第(1)至(5)款所述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在此应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者以“逃避法律追究”为前提条件;对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没有时间、地点的界定,不应只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肇事者没有逃离(或没有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把伤者送到医院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时逃走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亦被认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1)死亡二人以上或重伤五人以上,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不能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2.由于交通肇事逃逸而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据《解释》所述,“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导致受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是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刑法理论却有许多不同的观点。书中提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当局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为了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属于过失。因此,《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抛弃,造成受害人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蓄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被定罪。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案件中,肇事者基本上都是肇事者负全责。也不排除一些人在突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心理素质非常差,也有可能本身就是由于对方的违章造成的,但当时只要是逃逸,责任承担问题就很有可能是完全相反的,不过具体情况也要根据交警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