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程序1.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2.经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通知书。(二)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程序1.人民检察院决定羁押的案件,应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2.部门负责人审核3.检察长决定4.决定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羁押决定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5.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依照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治安、人民检察院对下列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予以拘留,需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如因现行犯而被拘留,裁定羁押的机关应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因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裁定拘禁的机关应报请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批准;2)决定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对无国籍者实行刑事拘留,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对于西藏、云南等边远地区没有报告的,可以边执行边报告,同时征求省、自治区、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和外侨当局的意见;(3)对外国学生实行刑事拘留,经与当地外交部、教育部、公安部协商,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批准。治安管理部门执行拘留时,应当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者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按指印。拒不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执行拘留者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者在抗拒拘留的情况下有权使用强制手段,包括使用戒具。拘押之后,除有妨碍侦查或不能通知的情况外,应将拘留的原因和拘留处,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人或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