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是现在家喻户晓的一个词,不管是十八大还是两会等重大会议,反腐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点。而与反腐密切相关的则是行贿,多少单位负责人为了自己的便利和一己私欲向行政人员行贿,导致了市场、国家的不和谐。那么行贿罪属于什么类型的犯罪,具有怎样的特征呢?让我们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寻找答案吧。

一、行贿罪是什么

行贿罪(crime of offering bribes),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二、行贿罪属于什么类型的犯罪

行贿罪分行贿对象分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或贪污贿赂罪。

根据《刑法》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单位犯前款罪的,对本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的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行贿罪具有怎样的特征

1、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2、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与受贿的形式相对应,行贿也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主动给予受贿人以财物。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意图谋取的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二是行为人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要而被动给予其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是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只有在行为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行贿罪。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此外,根据刑法第389条第2款之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应以行贿论处。这种特殊行贿行为,理论上也称为经济行贿罪。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行贿罪没有财物数额方面的要求,但依据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行贿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第二,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3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行贿罪的主体。

4、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的通知,“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根据这一规定,“不正当利益”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1)非法利益。即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

(2)要求他人或者单位提供违法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索取得的利益。

综上所诉,行贿罪属于的类型与行贿对象有关,行贿罪的判决和处罚是严谨而又严厉的。我们生活在21世纪,在国家严厉打击行贿受贿的环境下,我们更应该严于律己,不要为了一点利益去挑战法律的权威,更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否则到时候受伤害的、后悔的只能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