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者的救助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按下列三种情形支付赔偿:1.对于确定事故车辆的身份,并且参加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应当明确规定由被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费用。因保险性质所限,承保人支付的费用不得超过投保人投保的责任限额。救助费超过责任限额的,由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2.事故车辆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或保险的责任保险过期而没有续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3.肇事车辆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