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是否可以会见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

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近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体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会见对象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并经过监狱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方可会见。其他亲属或他人,监狱认为对罪犯改造有帮助,经监狱批准,也可会见。

会见虽然是罪犯的法定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受到监狱的限制。常见的情形,大概有以下几种:罪犯在禁闭或严管期间;因案件需要被审查或出现问题被隔离控制的;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通知暂停会见以及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暂停会见。当然,这种限制并非绝对,如果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会见的,必须要经过监狱主管领导的批准。

二、罪犯通信、会见的法律规定

1、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来往信件应当经过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应当予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经监狱长批准,罪犯可以与亲属或监护人通电话,监狱发现通话内容有碍罪犯改造的,应当及时制止;

3、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会见时收受的物品,应当接受检查;

4、罪犯会见时,按照不同的处遇级别,给予不同的会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