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护理依赖护理费赔偿标准:评残前,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由工伤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进行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评残后,根据护理级别,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的于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之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分以下三等:

1、 完全护理依赖100%;

2、大部分护理依赖80%;

3、部分护理依赖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