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权证,是防止因产权不明发生纠纷的重要证据。根据现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房屋共有人的权利由房屋共有权证来证明;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荐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