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1、失业保险的补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因此,必须是单位职工才可以缴纳失业保险。因为个人原因(跳槽、离职等)导致失业保险断缴的,是不能补缴。但是因为单位原因导致职工失业保险应缴未缴的,可以由单位申请补缴。

2、养老保险的补交:(以深圳为例,各地略有不同)

如果是深圳户籍的居民,到退休年龄时如果尚未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是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补缴前已在我市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补缴时间段为入深户后、年满18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个人补缴时间不早于1987年3月;

(4)申请补缴的时间段未在其他地市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符合上述条件的深户个缴人员,可参照个人缴费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属的社保机构办理补缴。但是,如果不是深圳户籍的居民,目前还不能享受以上政策,需要申请延期补缴。今后如果补缴政策有新规定,以最新规定为准。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补缴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365号相关条例的规定:

1、用人单位已申报增员但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用,补缴基数和费率按欠费年度征收机关已确认的金额进行缴纳。

2、对用人单位未申报所产生的失业保险欠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欠费期间的职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补缴基数。

如果实际工资总额低于补缴时所在区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按不低于所在区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依现行费率计算补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