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退社及国家政策(七)渭南农村法律顾问 加入合作社是农民的权利,退出合作社也同样是农民的权利,所以说你退社的时候,是你行使你的权利,不需要任何批准,只要你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相关的手续就可以。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第一,如果你是一个农民,要退出合作社,那么你应当在每一年度,你们合作社的财务年度结束之前的三个月向合作社提出;第二,如果你是一个法人的成员,那你应该在六个月以前向合作社提出,只要你一提出,实际上你就是等于已经退出合作社。由于你是在一个经营年度的中间退出合作社,所以你原来与合作社订立的一些合同,你对合作社承诺的一些义务,可能还得按照你们当时章程的规定和你对合作社的承诺继续履行。在退社的时候,合作社成员账户里面所记载的成员的财产都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退还给退社的成员。所谓按照章程的规定,就是有可能你要承担相应的亏损责任和债务责任。这个比如说,你入社的时候,入了一千元钱,在你退社的时候,有可能你的财产没有变动,还是一千元,那么的话就退给你一千元,当然也可能合作社经营得比较好,你的一千元变成一千二百元了,那么的话你退的时候就有可能退回一千二百元。当然如果合作社经营的不好,发生了亏损,或者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你的一千元变成八百元了,或者六百元,那么的话,也只能按照这个减少的数额退给你了。这里有一点需要大家注意,有一种情况下是不能办理退社手续的。法律第四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注: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七、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基本的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生产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这部法律规定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制度,这在其他市场主体法中是少见的。这些制度安排,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根据这些制度我们贵港市也相应出台了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一是财政方面。市级财政重点扶持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作行为规范、示范带动力强、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新品种引进和新技术推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等服务。各县(市、区)也要从实际出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扶持合作社发展。二是税收方面。认真落实各项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是对农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物资,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是项目方面。可安排和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报,经评审合格的可优先纳入扶持范围统筹安排。四是金融信贷方面。金融机构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给予优先支持。五是用地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农业实施用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可以将其视为农业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初加工要临时用地的,可申请使用集体农用地和原有的建设用地;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自行落实耕地占补,也可以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落实占补指标。六是农产品运输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