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办理户口的情况有户口本丢失或是户口迁移。如果是户口本丢失户主本人应及时到派出所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若本户中确无他人可供委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有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补办户口本,要向当地派出所户籍部门提出补办申请, 如果是户主,由户主本人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两上表,即《丢失居民户口薄报登记表》和《丢失补领居民户口薄登记表》,说明户口本丢失的原因,派出所工作人员核对一下信息及对比一下户主与电脑里的照片是否一样后就可以补办了。如果不是户主,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和户主的身份证,以及所在单位的证明或者村的证明,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补办。如果是户口迁移,则:一、新生迁入户口1.新生可自愿凭入学通知书到当地公安机关将户口迁移到学校;2.新生报到时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杂费交费收据到保卫处报到点交户口迁移证,每生交身份证办证费20元;3.在学校身份证照相点照相;4.依保卫处通知统一由各学院或各班班长到保卫处户籍室领取新身份证;5.领取新证必须交回旧身份证。二、转学学生迁入户口1.转学报到时到保卫处户籍室交户口迁移证,交身份证办证费20元;2.交省教育厅的转学证明;3.在学校身份证照相点照相;4.听通知到保卫处户籍室凭旧身份证领取新身份证。三、毕业、退学、转学迁出户口1.毕业生凭派遣证到保卫处户籍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2.退学、转学凭教务处的退学证明或教育厅的转学证明到保卫处户籍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3.由于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经学生处批准缓迁户口的可暂时不迁出户口,免费代保管2年;4.办理迁移证交工本费4元。四、学校集体户口转为家庭户口1.到保卫处户籍室借集体户口簿;2.向派出所出示身份证、迁入地户口簿、住房证明(产权证、购房合同、公房租用证或单位分房证明);3.提供迁入落户的详细地址;4.其它依相关规定办理。办理户口: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公通字[1998]56号的相关规定:(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场办理:1、出生登记;2、死亡登记;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4、分户和并户;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二)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农转非)落户;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结婚、离婚、收养、死亡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