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影响,逾期属于不良信息,会上征信。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

扩展资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与其他机关共享其自身产生的信用信息,并可以根据自身行政管理需要提出获取其他机关未列入目录的信息条目进行共享,接到需求的机关应积极提供。

推进信息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市场主体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信用代码以及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为索引的统一信息代码和唯一识别码。

第二十五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由行政机关归集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条目组成。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由市相关行政机关共同编制,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单位研究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