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必须坚决严格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这是公共管理的内在要求,也是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存在的历史使命所决定,但同时这也要求公务员在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之前,对之进行合法性的鉴别。

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是原则,不服从上级的违法命令是权利。

从国外立法的通例看,公务员对上级命令的服从不是绝对的。如果对上级长官命令的合法性有怀疑,公务员有权不服从。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扩展资料:

行政行为必须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因此对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合法性的审查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应从以上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是主体违法,即决定和命令的发布者不具备法定的资格,主要表现为没有法定的职权和超越法定职权发布决定和命令。

第二是依据违法,即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必须依据法律做出,超越法律、没有法律依据做出决定和命令都是不允许的,这是维护法制统一性、权威性所必需的;第三是程序性违法,实体与程序并重已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机关在日常公务活动中都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唯此才能保证公务活动的公正和高效。

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只要符合上诉三项中的一项,就可判定为违法,下级公务员就应当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