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的担保物,要到法院解除保全措施或该保全裁定失效、或在执行中由法院依职权另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才能要回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诉讼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如果是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则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而对财产保全由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目的,一方面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另一方面也是如果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保证被申请人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所以,申请人在法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的有效期内,一直都要承担责任,所提供的担保物不能要求取回。只有在法院裁定撤销了原保全裁定、或原保全措施因过期而失效的,申请人才可以要求取回担保物。另外可以取回 的一种情况是案件到了执行阶段,由法院另外直接对被保全的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则申请人的担保责任也就不复存在,申请人也可以要求取回所提供的担保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