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从一个社区迁到另一个社区,属于有合法固定住所类居民。只要持迁移相关材料去派出所,登记办理即可。

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具体办理程序: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不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