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费系对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用,应用于死亡人员丧葬事宜。

一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

丧葬费不属于遗产。如有节余,可参考亲属与死者之间的关系,以主要照顾和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补偿对死者生前照顾赡养较多的亲属并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酌情分割。

扩展资料:

案例:继母为争丈夫丧葬费与继子女打官司,法院判参照继承法分割

2014年10月,兵团第二师某团场的冯先生因病去世,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给付其家属抚恤金及丧葬费共计76340元,为分割上述费用,冯先生现任妻子马女士将其3个子女告上了法庭。10月29日,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共有权纠纷案。

据了解,马女士与冯先生于2002年结婚,婚前各自都有子女,且已长大成人。冯先生因病去世后,社会保障部门给付的抚恤金及丧葬费成为马女士与丈夫的3个子女争夺的焦点。在法庭上,马女士称,自己是冯先生合法的妻子,丈夫去世后,抚恤金及丧葬费应归自己所有,而且丈夫名下的存款也应由自己和丈夫的子女们平分。

但是冯先生的3个子女坚持要同马女士平分76340元抚恤金及丧葬费。

经过法院调解,冯先生的3个子女同意将抚恤金及丧葬费的一部分34000元归马女士所有,诉讼费1400元由他们与马女士各付一半,并一次性以现金的方式将34000元付给了马女士。

据库尔勒垦区法院法官介绍,丧葬费、抚恤金是公民死亡之后发生的,不属于死者遗产,它是国家对死者亲属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丧葬费,是对被继承人死亡后的丧葬事务支出的一种经济帮助,用以解决死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

抚恤金,用以优抚和救济死者家属,尤其是那些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它是对死者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

本案中,在办理完被继承人丧事后,丧葬费尚有余额,而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合法妻子及子女(均已成年独立生活,且有劳动能力),应当参照继承法,由配偶、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抚恤金,并按照均等原则分割丧葬费余款及抚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