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继承和直接继承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制度是自愿继承和直接继承的制度。自愿继承是指继承人可以由自由选择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现代世界各国继承制度均以自愿继承为原则。为贯彻自愿继承的原则,各国继承法均没有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制度,赋予继承人以选择的权利,继承人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前提下,选择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我国《继承法》也设立了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制度。该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从而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没有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就被认为是接受了继承。我国《继承法》还实行直接继承制度。直接继承指的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直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而不须经过遗产管理人或其他机关的继承制度。英美等国与我国不同,实行间接继承制度。也就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先不归属继承人,而是由遗产管理人或其他法定机关进行清算,然后才将遗产分配给继承人的继承制度。在间接继承制度下,继承人继承的是经过清算的纯粹的财产,不必负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的义务。由于我国实行直接继承的制度,所以在继承开始后,如果被继承人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人就直接按照遗嘱的指定取得遗产,如果没有遗嘱,继承人就应按法定继承的原则,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分配和取得遗产。只要不产生继承纠纷,继承就不必经过法院或其他组织而直接进行。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