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制中的加班争议有加班费上的争议,同时还会存在某岗位已被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特殊工时制度,但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情形,当出现上述情形时,特殊工时制度下劳动者是不享有加班费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