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这就是我国法律关于劳动争议发生后可供选择的四种典型解决方式。《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还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规定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的顺序与过程。协商程序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求解决纠纷的具体方案。协商程序一般在纠纷发生的初期进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提出协商。调解程序调解程序是指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调解程序一般在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之后,提起仲裁之前进行。根据《劳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委员会委员一般兼备、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单位和职工的具体情况,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如果当事人经协商后未能解决纠纷,可以申请调解委员会来调解。根据规定,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发生的争议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其他劳动争议均可由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仲裁程序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该程序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的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经过仲裁程序,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它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诉讼程序是劳动争议解决的最后一道程序,其裁判结果具有强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