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在民事诉讼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当权利过了诉讼时效后,再去主张权利,该权利就不被法律保护了。这样就会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所以,了解民事诉讼时效问题就非常有必要了。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事,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也就是说,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就保护该权利,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倘若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再主张其权利,若没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那么法院就不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而是回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权利人丧失诉讼的胜诉权。民事诉讼时效有几种呢?第一种是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第二种是特殊诉讼时效,就是法律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规定的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又分为3种:一、短期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这类时效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短于一般诉讼时效的两年。当发生上述四种情形时,权利人必须在1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诉讼时效为4年。还有一种长期诉讼时效为《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此种情形诉讼时效为3年。三、最长诉讼时效。国家规定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