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有如下特点: 1、主体双方具有平等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成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内容等问题,双方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这一特征使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平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隶属特征相区别。2、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才可能形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劳动过程形成和实现劳动法律关系,使劳动法律关系与市场、流通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区别开来。3、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1)、主体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作为劳动者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即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以及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及个体经营单位。(2)、内容。即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客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的劳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