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由谁确认由人民法院确认:债权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破产债权确认的定义破产债权确认的含义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破产债权的确认包括整个破产债权的确认过程,指的是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向有权的主体(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由有权的主体对债权进行登记并审查,确认债权之有无、性质及数额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破产债权的确认仅仅是指有权的主体依法对破产债权之有无、性质与数额予以确定和认可的行为。1、向管理人申报: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登记表。管理人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登记在债权登记表上,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登记表。2、由债权人会议核查: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登记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等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确认表中。3、由人民法院确认:债权确认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4、异议:(1)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破产债权确认的内容从破产债权的性质分析,需要确认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债权是否有效成立;(2)是否可以强制执行;(3)是否符合债权申报和调查规则;(4)破产债权额。前两项确认依据的是实体法,后两项确认的根据是破产法。尤其是债权额的确认,为破产债权确认的关键与核心内容。在债权额的确认中,如何对未到期债权、不确定债权、非金钱债权、连带关系中的债权、求偿权等特别债权进行确认,需要由法律明确规定,这也是破产债权等质化的要求。所谓等质化,是指将实践中不同履行内容、不同履行期限、不同履行状态的破产债权,以破产受理为时点,对履行标的加以货币化,并准备确定债权数额,以保证破产清偿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