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当加害人存在过错时,才负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在加害给付中,债权人受到的损害,可能是财产利益,也可能是人身利益。在加害给付致债权人损害时,应当允许受害人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是违约之诉。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