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韩女士与侯先生于2013年离婚,双方约定儿子抚养权归韩女士所有,侯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但自2015年5月起,侯先生便再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每次韩女士索要时,侯先生均以自己失业,没有经济来源为由拒绝支付。谈到独自抚养儿子的艰辛,韩女士几度落泪。侯先生说:“我以前在一个工厂干机械工,但不久之前失业了,目前没有收入,生活也很困难。我不是不想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等找到工作之后,会按月支付的。”他希望韩女士再等一段时间。韩女士哭诉道:“我也是个打工的,挣的也不多。随着儿子年龄增长,各种开销越来越多,孩子在长身体,大人苦没事,可不能让孩子跟着遭罪啊。”市北区人民调解员姜东向侯先生解释道,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否有经济收入,都必须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失业不能成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失业期间无经济来源的,可以用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姜东表示,如果侯先生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约定的数额给付,可与韩女士协商减少抚养费,但不能以失业为由拒付。经协商,侯先生表示,自己将想办法先支付3个月抚养费,之后尽快找工作,再按月支付,获对方同意。杨玮法律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九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