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女厕现微型摄像头近日,浙江大学CC98论坛一则帖子在浙大学生中间疯传。该帖子名为“女生们上厕所小心了!在图书馆女厕所发现了微型摄像头!”发帖的女生称,5月30号她在浙大西溪校区图书馆二楼的女厕所,发现了一个微型的摄像头。准确的位置是洗手池下方,正对着便池。由于便池门下方有很大的空隙,所以摄像头可以轻易拍到便池。楼主说,没有第一时间发帖,是因为一开始她以为这是某个女生掉落的。经同学提醒后,她才知道这是专门用来偷拍的摄像头。于是她取出了里面的内存卡,结果发现摄像头拍下了一个身穿白衬衫的男生放置摄像头的全过程。楼主表示,希望学校加强治安管理,并给内厕换一个门,不要留那么大的缝。侵犯隐私权怎么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