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中国大陆专利行政诉讼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较系统地归纳了专利行政案件的种类及其诉讼管辖的划分,对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行政诉讼第三人问题、技术鉴定问题、判决主文的表述及理解问题等作了阐述,并在专利行政诉讼的性质、行政第三人、判决主文的表述等问题上释明了作者个人的观点。专利行政行政诉讼诉讼管辖技术鉴定行政第三人判决主文大陆专利行政诉讼的若干问题(一)专利行政案件的范围专利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专利主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专利主管机关作为被告而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变更行政决定的纠纷案件。第3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目前我国主管专利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简称中国专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我国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复审决定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专利法第3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假冒他人专利及冒充专利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决定,主要是代表国家和地方政府在行使管理职能,在被管理者对行政决定不服时,都可能引发与管理者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对中国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而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变更行政决定的专利纠纷案件,我们统称为专利行政纠纷案件。(二)专利行政案件的特点自专利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行政纠纷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案件的年受理量上升幅度不大。以中国专利局为被告的专利行政纠纷案件历年都较少,以地方管理工作的部门为被告的专利行政纠纷案件逐年呈下降趋势,这与其行政执法手段不强,职能下降有关,以专利复审委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纠纷案件历年均有上升,但在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前案件上升幅度并不大。专利法修改后,2001年开始上升比较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