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应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一方退役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落户申请所需材料:

(一)出生申报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明;

(三)夫妻一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双方均为现役军人);

(四)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五)部队现役军人证明(一方为现役军人)或父母双方部队现役军人证明。

扩展资料

《陕西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四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由经办民警核对原件后签章确认并存档。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由翻译机构翻译,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使用。